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17:28:53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委托代理人,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阅卷。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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