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17:21:22
案情简介;2005年7月,李某、丁某、何某及刘某四人合伙开办一豆制品加工厂,约定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2009年10月,经其他三个合伙人同意,李某退出合伙,但未对合伙期间的15万元债务进行清算。2009年11月,债权人石某要求四位合伙人清偿债务,李某以其已经退伙不肯承担责任。点评: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窦莉律师。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法同时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以该案中即使李某已经退伙,但对合伙期间的该15万元债务仍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某的主张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一、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怎么结算。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