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17:30:56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第三条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公示中户籍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核准。第八条高龄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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