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18:06:40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但如此规定有失偏颇。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至于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不应是法院应当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隐匿财产、转移赃物,或在判决时没有财产,但日后有赔偿能力的,不让其履行赔偿义务将不利于惩戒犯罪分子和保护受害人利益。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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