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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17:38:10
【深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解答】《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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