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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09:31:03
信用卡诈骗金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公安应该立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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