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1 21:01:18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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