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6 13:34:55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2、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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