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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1 10:27:41
律师解答。只有根据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来判断虚开行为构成了对该罪法益(增值税税款)的“危险”(或实质侵害),虚开行为才构成本罪。只虚开不对外交付或同等金额环开、对开等虚开形式,由于没有对增值税税款造成“危险”(或实质侵害),均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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