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0 22:04:58
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筹集的,并在章程中载明的资本额。法律分析;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以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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