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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8 03:42:35
案情:2004年8月12日20时35分郭某驾驶摩托车与丁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当日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第5趾近节骨折、右骰状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郭某在医院的最后一次门诊为2005年2月26日。2004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2006年2月13日郭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丁某某等被告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损失计18332元。被告答辩称,郭某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亦未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过调解,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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