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0:00:00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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