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0:18:59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一、合伙企业解散如何清算。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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