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23:42:31
所谓著作权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出租权,仅于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的方式之一。著作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首先,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作品的本身。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或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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