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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17:55:05
依据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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