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03:29:09
1.迟延履行金的执行以当事人申请为必要。迟延履行金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与性质:一是惩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行为。二是补偿执行申请人的资金时间效益损失。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法律赋予执行申请人的可得利益和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如果未就迟延履行金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对其进行执行。不过,在此情形下,法院有责任或义务对执行申请人进行释明。相关民事裁判中告知的是“当事人具有获得迟延履行金的权利”,执行程序中告知的是“当事人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两者在内容上并不重复。法院既然决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就应当告知到位,这也是“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应有之义。2.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经当事人概括申请即可。概括申请与具体申请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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