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06:34:07
法律分析: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设置以下部门: 执法勤务机构: 1、指挥中心(加挂办公室牌子);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3、刑事侦查大队(承担原刑侦、经侦、税侦、禁毒、刑事科学技术职能);4、治安管理大队(承担原治安、巡警、户政、出入境、网监职能);5、交通管理大队。根据治安形势的特点,可以选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禁毒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综合管理机构: 1、政工监督室(承担原政工、工会、警务督察、监察、纪委的职能);2、法制室(承担原法制、预审的职能);3、警务保障室(承担原装财、科技的职能)。县级公安机关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十个,综合管理机构下面不再设三级机构,大队下可设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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