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03:17:14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设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事由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一、破产依据的法律后果。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有:1、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进行清算;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3、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4、受理的法院取得对关于破产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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