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20:37:39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根据登记对当事人利害关系影响的不同,《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登记申请人做出了不同规定。首先,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理由是,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上出质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办法》规定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其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主要考虑是,撤销登记通常只符合一方的利益,不符合另一方的利益,让双方相互配合共同申请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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