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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6:18: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案例:被申请人F市某医用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聘请申请人郭某作为国内业务部X市、Q市、Z市的区域经理,并由申请人担任该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工作。本案裁决时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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