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6:22:31
法律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勾选认证通过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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