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8:52:25
以个人名义参保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而员工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没有时效限制。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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