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5:55:40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规定: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另外,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确定标准如下: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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