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11:45:22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不同如下:1、依据和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章,属于强制性规章,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章。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章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6、期满的效力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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