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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7:57:31
法律分析。有劳动合同,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要求补交社保没劳动合同,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补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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