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8:12:37
你好,你描述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男方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方未满二十周岁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如果你们已经经过了婚姻登记且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有一方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如果一方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也可以在知道后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你们也就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了。现在如果确实登记成功了,就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违背了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法条】《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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