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0:26:51
一、《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1、《民法典》第732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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