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0:59:58
是的,在一般情形下,认定工伤应坚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下,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害得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