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2:51:19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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