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2:52:56
《28号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条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征收人主动询问被征收人是否有异议,而不是被动等待异议投诉、复议或诉讼。在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告知工作一定要达至农户,仅通知到村委会,村委会没有转达给各农户,征收单位也没有另行告知农户的,属于告知程序履行不当,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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