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3:07:33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2)承租人的责任;1)按合同规定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由于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2)因擅自拆、改租赁物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利用租赁物进行地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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