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4:51:24
债权人不作让步的债务重组账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时债权存续期间以及将来债权清偿时的会计处理未作规定。笔者根据有关文件及相关教材 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一、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根据谨慎性原则 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应包含或有支出 而或有收益则不记入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之中。如果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 重组时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不作账务处理。待实际清偿债务时 就债权人来说 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 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或有收益记人营业外收入 两者同为债权人的“额外”收益 账务处理却不同 在实务操作中值得注意。对于债务人 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记入当期财务费用。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