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4:5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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