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3:10:50
(一)债转股的评估;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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