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5 14:52:33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些费用在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2.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配,应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一次性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3.军人的住房补贴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属个人财产。根据《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本身就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在处理这部分财产时,应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并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法律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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