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29 06:3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只有在完成依法清算后才能申请注销。若擅自在没有完成清算的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势必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此时债权人有权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追索债务。同样地,如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第三方曾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那么债权人亦可据此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