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57:51
2018年7月12日,原告鲁某通过案外人吴某得知被告李某可以找关系帮助办理小孩入学高中事宜。当时原告亲戚的孩子正读初三,平时考试成绩不是很好,但想去长沙某中学就读高中,鲁某便委托案外人吴某帮忙。鲁某按照案外人吴某的指示,2018年7月12日、13日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5万元、2万元,共计12万元。转账完毕后,案外人吴某7月13日给李某发微信,告知其原告鲁某已经支付12万元至银行卡账户,并连同发送了需要办理入学事宜孩子的信息。8月19日,原告鲁某确认其亲戚的小孩已不能去相应学校读书。同日,原、被告分别至派出所报案。2018年8月19日、20日案外人吴某分别退还原告1万元,共计两万元,之后再未退款。2020年3月28日,原告鲁某找到被告李某,双方发生争执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