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应委托质检机构鉴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案件。销售者若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未达到标准的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只要涉嫌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应该予以立案追诉。同时,根据行为人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表现,可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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