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终结解散公司法律关系的行为,清算产生于公司进入解散状态之后。在涉及诉讼时,是由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还是由清算组作为起诉方,是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应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律分析
公司清算是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清算产生于公司进入解散状态之后。清算须有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起诉的主体的问题,在涉及到诉讼时,是由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来起诉或应诉还是由清算组来为之。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拓展延伸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权限归属及限制
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诉讼权限的归属及限制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其具有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权。然而,在诉讼方面,起诉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维护企业的权益。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重大纠纷或涉及重要权益的诉讼,可能需要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经法院批准后才能行使起诉权。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诉讼权限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诉讼程序。
结语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诉讼权限的归属及限制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破产管理人通常能代表企业进行诉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经法院批准后才能行使起诉权。因此,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权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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