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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条件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8 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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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条件

【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条件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善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5 6 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权利。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根据《企业破产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异议之诉。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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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条件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善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5 6 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权利。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根据《企业破产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异议之诉。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电话咨询律师。

【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条件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善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5 6 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权利。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根据《企业破产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异议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也就是债权是否被管理人确认还是个未知数,何谈异议。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诉讼的对象限于对其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5 8 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应当予以确认,而无须实质审查。 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才能提起异议诉讼程序。 4、提起诉讼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作为民事诉讼基本的条件,破产债权异议诉讼也不例外,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是一种确认之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来裁决确认,要求人民法院来裁决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诉讼请求,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的范围,应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允许摸棱两可,含混笼统。也就是说对债权有异议,光说异议不行,必须有异议具体意见,是认为受异议债权不存在,还是债权金额不对,其次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后必须向法院陈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但应当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除外,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仅凭主观臆断,随意提出异议,没有相应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滥用诉讼权利,影响破产程序进度,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对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5、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明确了该类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但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异议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一种,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使诉讼标的不属于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也享有管辖权,而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这样做方便债务人、债权人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时《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凡是与此不一致的,以破产法规定为准。 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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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条件

【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条件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善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5 6 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权利。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根据《企业破产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异议之诉。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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