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没开通税务可以直接开通一般纳税人吗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怎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恢复、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1、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2、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恢复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4、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三)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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