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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8 03:49:37
文档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根据怀孕时间和情况不同而定,津贴的计发标准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和收入有关。对于收入超过一定限额的从业妇女,不足部分由单位发放。法律分析;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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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根据怀孕时间和情况不同而定,津贴的计发标准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和收入有关。对于收入超过一定限额的从业妇女,不足部分由单位发放。法律分析;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根据怀孕时间和情况不同而定,津贴的计发标准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和收入有关。对于收入超过一定限额的从业妇女,不足部分由单位发放。

法律分析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004年4月15日后生产或流产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拓展延伸

生育生活津贴的申请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

生育生活津贴的申请条件和流程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一般而言,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等。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其次,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上所需的证明文件。然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单位。最后,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如果符合条件,申请人将获得生育生活津贴。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

结语

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根据规定,妇女在不同情况下享受不同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贴,如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半个月,晚育的增加1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和金额计算,同时,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应发放不足部分。申请生育生活津贴需满足年龄、身份和生育政策等条件,具体申请流程应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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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根据怀孕时间和情况不同而定,津贴的计发标准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和收入有关。对于收入超过一定限额的从业妇女,不足部分由单位发放。法律分析;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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