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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分红权怎样保障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2 02: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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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分红权怎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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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方法如下:

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2、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股东的分红权是指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的权利。

一、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如何维权

(一)在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关联交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如优质资产置换负资产、购买负债等。

2、控股股东操作公司对外担保。

3、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货款。

4、以公司债权抵充大股东的债务。

5、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掠夺公司利润。如低价或高价向关联公司出售或购买原材料等。

6、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当公司小股东认为关联交易损害了自身利益、公司利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追偿:

1、依法行使知情权,积极向法院诉讼追偿。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或撤销公司决议,据并《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与会的股东、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保底止损的手段,但实践中,出现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后,往往会要求通过其他诉讼处理处理纠纷了。

二、公司股东和投资人有什么区别

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投资者和股东的区别如下:

1、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

股东“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实际投入并缴足;而投资者“投资”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分期投入。

2、投入资金的目的不同。

股东“出资”的目的在于缴足注册资本进而设立公司;而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则在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或扩大经营。

3、投入资金的表现形式不同。

股东“出资”一般通过章程约定并由公司出具《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证明书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而投资者“投资”则一般通过内部投资协议,由公司出具非正式证明文件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

4、收取回报的表现不同。

股东“出资”作为股份的表现,将通过股东分红的方式实现回报;而投资者“投资”则一般是通过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回报。

三、公司股东恶意逃债的责任,公司法对股东恶意逃债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用不良手段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进行转移和隐藏,造成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假象。对此种行为,债权人应该认真调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2006年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对股东恶意逃债的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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