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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怎样的分红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2 02: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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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怎样的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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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除外。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可通过要求召开股东会或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利益。股东的分红权实现有条件,包括满足利润、公积金等要求。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需董事会提出预案,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实现。

法律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当年有利润;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投资者作为股东所固有的权利。股东可以以现金派发、新股发行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形式实现分红权。然而,实现分红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当年有利润、已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此外,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还需经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并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表决。股东的分红权是不可剥夺的,一旦受到侵害,股东可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寻求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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