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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程序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9 15: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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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程序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解除程序及撤销条件。当事人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未通知对方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确认后解除。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欺诈或胁迫可变更或撤销。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或未提供土地,超过60日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法律分析;一、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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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解除程序及撤销条件。当事人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未通知对方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确认后解除。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欺诈或胁迫可变更或撤销。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或未提供土地,超过60日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法律分析;一、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程序。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解除程序及撤销条件。当事人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未通知对方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确认后解除。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欺诈或胁迫可变更或撤销。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或未提供土地,超过60日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法律分析

一、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能否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

(1)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土地管理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2)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土地,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土地使用者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支付的地价款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需遵守相应程序。若合同解除存在争议,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同时,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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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程序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解除程序及撤销条件。当事人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未通知对方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确认后解除。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欺诈或胁迫可变更或撤销。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或未提供土地,超过60日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法律分析;一、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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