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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9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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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四)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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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四)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一)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

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四)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

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五)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六)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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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四)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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