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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追回给第三方?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9 15: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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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追回给第三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另外,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有法律效力,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丈夫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提供给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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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另外,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有法律效力,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丈夫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提供给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另外,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有法律效力,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丈夫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提供给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

一、妻子私自转让房屋可以否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是否会有法律效力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有法律效力。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丈夫可以收回房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丈夫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夫妻双方独自出售房产是否合法?

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不知情的一方可主张追回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结语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有法律效力,但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买受人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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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追回给第三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另外,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有法律效力,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丈夫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提供给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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