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及社会风尚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该罪行的刑罚已经从死刑改为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团伙,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即可成立本罪。性别和年龄不限,男性和未成年人也可成为犯罪对象。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罪行的成立。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依法判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严重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根据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在2015年8月29日以前,对于犯组织卖淫罪的罪犯,最高刑可判死刑,而自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并开始实施,其中组织卖淫罪的死刑罪名被取消。
组织卖淫罪,所谓组织,就是行为人发起或是建立卖淫集团,为卖淫活动出谋划策,指挥、命令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具体的行为手段有招募、雇佣、引诱、强迫以及容留等。成立组织卖淫罪,对于前述手段具有其中之一或是数种、全部的,都可以成立。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及社会风尚的行为,其败坏社会风气,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对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规定的“他人”,是指多人,而非一人,多指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对于“男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因实际当中不少地方都已经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刑法规定的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自然也包括男性。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犯本罪,构成本罪的必须是组织者,也就是通俗讲的“老鸨”。组织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团伙的,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均可成立本罪。组织者在主观上具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其明知其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而仍故意为之。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动机等,并不影响其组织卖淫罪的成立。
结语
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对社会风尚具有严重破坏性。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犯该罪的个人或团伙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在2015年8月29日之前,该罪还可判处死刑,但自该日期起,该罪的死刑罪名被取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团伙,其故意组织卖淫并对社会后果置之不顾。无论犯罪目的和动机如何,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将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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