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
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一、什么是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案由,处理各种违法出资行为,并追究股东责任。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比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比如: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3、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4、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比如: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二、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金要验资吗
在公司注册资本时是不需要验资。随着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
对于开公司的人来说,在注册登记时,都得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而从3月1日开始,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包括什么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包括:
一、主体不合格的法律风险:对股权转让主体的有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和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
二、股权缺陷的法律风险: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相关担保;股权由股东与第三人共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这些缺陷会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影响受让人是否会继续转让股权;
三、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记载在股东名单上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一定会导致受让人成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不能立即享有股东权利,而是在股东变更登记后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在实践中,部分转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损害受让人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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