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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4 2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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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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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情形包括: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以及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形的和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以其权利内容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我国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支配权、抗辩权及形成权因其性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若某类请求权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则该请求权不适用时效起算、中断、中止等规则,该请求权的义务人也不能以时效届满抗辩。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具有法定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约定某种权利适用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二、“五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基于投资关系、存款、公募债券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3项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原因在于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
由于法律未对投资关系形式作限制,故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伙企业等均可适用本项规定。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股东没有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目前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的行为。该行为既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源于:首先,存款本息的请求权没有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难以确定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其次,存款关乎民众生存利益,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请求返还的对象应为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请求返还非存款性资金(如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仍受诉讼时效限制。
4.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源于: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有国家或者金融机构的信誉做担保,认购人基于对国家或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其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
三、不动产物权人和登记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人和登记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该项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动产的物权人
首先,无论是否已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次,依法登记了所有权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类特殊物产包括《民法典》第225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再次,未登记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依然受诉讼时效限制。未经登记的动产包括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和依法不需要登记所有权的非特殊动产。
2. 请求的内容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孳息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恢复其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若当事人基于合同等债权关系请求对方返还原物,则请求权依然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虽然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人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其损失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自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物灭失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四、共有人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我国理论界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本质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存在争议。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的特点,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只是请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财产,并不能通过单方行使权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还需要共有人协商或法院裁判决定分割结果,所以这种权利又具有请求权的特征。
但无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本质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结论不存在争议,故笔者亦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典型的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情形:
1.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形。
2. 离婚后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请求分割的情形。
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1项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停止侵害”是请求侵害人停止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适用于仍在继续的侵害行为。“排除妨害”指妨害人的行为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其合法权益,权利人请求完全恢复其权益的行使。“消除危险”指某种行为足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消除危险,主要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
六、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支付请求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原因在于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的道德伦理的保护,如果允许义务人因时效经过而不支付上述费用,将让权利人的生活失去保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实践中,对于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结束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存续期间义务人欠缴的相关费用,不宜因为关系终止转为适用诉讼时效。
结语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为了避免过度牺牲和让渡权利人权利的情形,排除部分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保护权利人行使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实践中需要准确掌握相关规则制度,以更好实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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